摘要
通过对一起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处罚案例的分析,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针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认定。食物中毒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严惩,违法所得应为引起食物中毒的该餐次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查明原因的食物中毒事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致病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事件处罚应慎重,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针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罚条款。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4年第5期469-472,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