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法律规避制度作为了我国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应把握其具有"恢复法律适用秩序"与"遏制不正当利益"的两项功能,以区别于国际强制性规范制度。法官认定法律规避,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要件予以把握。
出处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14年第5期55-57,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for the 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