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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工龄供人房改 无权获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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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原告罗某系李某的独生子。1995年9月.李某与罗某父亲协议离婚.尔后一直未再婚。2001年2月,李某在跳舞时认识了被告朱某,两人成为舞伴。2001年9月,李某将自己居住的一套建筑面积为40余平方米的直管公房参加了房改,以朱某配偶的身份并用朱某的工龄购买了该房,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朱某自己也于2000年11月使用其工龄,并以其妻刘某的身份参加了房改。
作者 吴云 张涛
出处 《老友》 2014年第11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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