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为哄骗家人、展示财力、骗取公司注册等目的而购买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最后多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从轻处罚。其做法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范。究其原因,一是主观目的的扩张即没有将伪造金融票证罪限定于投入金融交易为目的,二是客观方面的混淆即将购买等同于伪造行为。伪造类犯罪根据对象不同,可分为一般伪造罪和特殊伪造罪。特殊伪造罪应为目的犯(非法定),如伪造金融票证罪必须以将伪造的票证按其本来用途使用(金融活动)为目的。伪造类犯罪根据伪造对象的重要性限定入罪行为种类,对于未将购买行为入罪的伪造类犯罪(如伪造金融票证罪),不宜将购买行为混同于伪造行为并予以入罪。立法上应及时在相关伪造罪罪状中明示其为目的犯,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合理认定购买行为的可罚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27-34,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