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股转持制度在实施中,因该制度规范对社保基金会日常经营管理权的强制性限制造成了实务界对社保基金会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诸多担忧。尽管从公司治理理论出发,强调社保基金会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有其合理性,但是,这种强制性限制并不符合公司法对股权制度的基本规定;同时,在我国仍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该强制性限制会造成社保基金会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困境。为协调国有股转持后社保基金会与国资管理部门的不同利益需求,建议取消对社保基金会经营管理权的限制,同时认可股东投票协议制度的适用。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145-152,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市场化背景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法律制度创新"(项目编号:14BFX166)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国有股转持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YS18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