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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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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刘某进、刘某海和刘某江系同胞兄弟,1988年刘某进结婚后搬出建房另住,刘某海、刘某江则与其母吴某继续共同居住于老祖屋中.1990年,吴某在自己的一块菜地上下了宽10.6米、进深3米的地基,1991年就该宅基地办理了土地使用者为吴某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开工建新房,后因吴某生病、资金不足,新房无法封顶而一直搁置.1995年,吴某因病去世.2010年10月,刘某江将该块宅基地左侧一半墙体拆除,重新打地基建了三层的楼房,右侧一半的宅基地至今仍未新建房子.
出处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3年第8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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