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于2012年8月25日正式实施。由于该规定被视为打破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的破冰之举,媒体关注、社会热议自不足奇。因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消解民众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障碍等,该规定备受赞赏,同时也不乏质疑:一个未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2012年4月19日经深圳市政府审议通过、5月向社会公布的政府规章,应否溯及至公布前两年的2010年7月13日开始生效?先拿事业单位开刀是否“避重就轻”、“应付民意”……
出处
《经济法论坛》
CSSCI
2013年第1期308-317,共10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