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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反垄断民事救济中的适用范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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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近些年来,在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应效法美国更多地运用民事诉讼制度来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促进反垄断政策的有效实施,这几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而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亦在国家实定法中对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多有学者主张进一步借鉴、移植美国的制度,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功能。
作者 唐艳 王烈琦
机构地区 重庆理工大学
出处 《经济法论坛》 CSSCI 2013年第2期93-100,共8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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