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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裁定转移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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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的规定。
作者 刘钦祥
出处 《上海土地》 2014年第5期8-12,共5页 Shanghai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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