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也蓬勃兴起,为了保险交易过程的简便与快捷,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率和较低的交易成本,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专业认知水平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保险人利用其专业上的优势在保险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导致在实践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就免责条款产生了大量的争议。尽管我国在《保险法》中对其进行了规制,但社会生活和保险内容复杂多变,为了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免责条款予以限制,以体现市场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增强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