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分析《盟水斋存牍》相关案例,从女性作为女儿、女性作为妻子两个方面对明末广东的女性家庭财产权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原理与实定法律及法律习惯存在着不一致,女性拥有比法律规定的更多的家庭财产权。这一现象的造成,是由于明末广东产生资本主义萌芽,地方官府案件处理更贴近于民间惯行;另外明朝宋明理学盛行,为了巩固贞洁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了烈女的继承权。两者综合使女性在家庭财产权方面的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出处
《新东方》
2014年第5期66-69,共4页
The New Ori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