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形成源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之规定,通常称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办法,精简了执法队伍,集中了执法力量,提高了执法水平,提升了行政效率,增强了执法力度。同时,现行城管执法体制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出处
《城市管理与科技》
2014年第5期56-59,共4页
Urban Management and Science &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