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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自侦案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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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纳某、王某村干部贪污案,二人借村中拉网围栏之际故意虚报工程单价,从工程款(村集体草原补偿款)中侵吞27000元,非法占有。对该案的犯罪构成并无争议,但是2013年经乌兰县人民法院判决将7000元减除,原因在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纳某支付7000元给村里干活的民工,不应计算在贪污数额中。
作者 周秉军
出处 《青海检察》 2014年第5期57-58,共2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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