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征收住宅时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原则,并将具体办法的制定权给予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通过对22个省份的规范分析,可得出住宅征收中住房保障可分为优先权模式和增设保障类型模式,所增设的保障类型是现有住房保障方式外另一种特殊的重要的住房保障类型。上海市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制度是其中代表。通过整理分析上海市居住困难户保障的条件及在各征收补偿方案中体现的裁量标准,并与一般住房保障规范的条件比较,可发现实践中保障对象放宽,不以实际居住困难而以未从国家取得住房福利为标准,并不审查是否有自行取得适居住房能力,申请人资格被主要限定在房屋的财产权利人的现象。这表明该制度承担了经济利益分配的实际功能,偏离了一般住房保障的生存权保障功能。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4年第11期101-108,共8页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给付行政背景下中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资助(项目编号:2011BFX008)
上海师范大学文科科研项目"城市规划制度的法律功能及其形成机制研究"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