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证据在诉讼中对于定罪量刑的关键作用之考量,亦或是对于公权力机关的不信赖等因素,常常会自行搜集证据,而后将其取得的证据交给国家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随着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理念的不断加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主性与积极性也进一步提升,私人取证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然而,司法实践中自行取证的私人各具特点,法律上的规制理应与其特点相适应,因此对于常见私人取证主体的探究分析就显得很有必要。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6期35-36,50,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