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大都是显性知识,对隐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尚未专门涉及。但是在实际的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对隐性知识的产权保护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隐性知识同商业秘密和传统知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产权保护上具有交叉性,这意味着对隐性知识的产权保护可以借鉴商业秘密和传统知识的产权保护方式。对隐性知识的产权保护既可以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下进行,也需要建立特殊的专门针对隐性知识的产权保护制度。
出处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1期17-22,共6页
Science &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AZH012)
华中科技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2014AA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