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制度及理论对信用评级不实侵权责任的行为判定、过错认定、损失范围及认定标准等问题缺乏合理认知,欧盟、美国及澳大利亚立法及司法之合理经验可资借鉴。信用评级不实属事实行为,应排除违法性之价值判断,以影响评级结果为判定标准,以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或鉴定结论为起诉标准。信用评级不实的过失属一般过失,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为过错判断标准。损失范围应扩至实施日前买入、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之诱多评级情形与实施日前买入、揭露日前卖出证券之诱空评级情形,其损失认定分别以实施日至揭露日之日平均收盘价与基准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格。系统风险损失应予排除,由法官综合相关因素自由裁量。健全我国信用评级不实侵权责任制度,可通过近期颁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或未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细化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制度,也可通过未来修改《侵权责任法》创设专业人士侵权责任制度。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0-87,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12SF504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引进人才课题经费项目(9436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