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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药期与渔药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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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休药期休药期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有些药物虽允许使用,但它在鱼类体内吸收、分布、转化和消除有一个过程,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后,鱼类才能被食用,这就是休药期制度。常用渔药中下列几种药有休药期:(1)漂白粉休药期5天以上;(2)二氯异氰尿酸、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休药期各为10天以上;(3)土霉素、磺胺甲唑(新诺明、新明磺)休药期各30天以上,喹酸休药期25天以上;(4)氟苯尼考休药期7天以上。
作者 郝俊香
出处 《农家致富》 2014年第21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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