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合理通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告知函》引发的争议
2013年9月,原告许某将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在其起诉状中,许某称,2002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双方曾共同开发某项目,许某具体负责市场推广、技术支持等工作。2012年5月,双方不再合作,转向个人发展。2013年5月,许某与案外人某软件公司就另一类似项目谈判,期间,被告公司向该软件公司发送了《告知函》。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companies' s notification to competitors don't constitute unfair comptition.
出处
《中关村》
2014年第11期94-95,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