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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适当下放有助于地方税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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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明确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把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作为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并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应该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就建立了以所得税、营业税等地方税为主体,还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小税种构成的地方税体系。随着所得税共享改革的实施和营改增改革的不断推进,属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所得税变为了共享税,收入的60%归中央,而营改增又将营业税逐步直至完全改为增值税,
作者 余丽生
出处 《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2014年第31期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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