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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由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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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个时效的起算点也就是劳动争议的发生时间是否应当由劳动者举证?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休假补贴,是否应当由劳动者证明其主张没有超过1年的时效期间?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4年第11期57-5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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