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分为入股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当然主体,集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农户的委托,也可以成为入股主体。以公开招标、拍卖、协商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经营权均可以成为入股财产。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26-30,共5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项目资助
2013年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农村土地的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编号:2013JZD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