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救治急性中毒病人,尤其是发生死亡案例时,没有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反而强调此中毒不属于职业中毒,使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在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时无法可依,无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出处
《环境与职业医学》
CAS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893-894,共2页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and Occupational Medicine
关键词
污水管道
职业病
鉴定
危害事故
sewer
occupational disease
diagnosis
hazard acci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