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上保理业务蓬勃发展,逐渐成为债权融资(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却很不完善,加大了保理纠纷的处理难度,妨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和问题,对当前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则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应当包括受让人,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是否通知。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债权融资制度作用,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应当确立债务人承诺和登记公示制度。
出处
《荆楚学刊》
2014年第5期51-55,共5页
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课题(2014-2-4018)
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研究生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