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曾围绕我国能否实行判例制度展开讨论,但至今尚未定论。其实争论的根源和核心正在于判例究竟能否作为一种司法解释。刑事判例也是如此,如果具有司法解释的定位,那么刑事判例就能够在司法运作中发挥更大效能。本文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趋于融合的视角,阐述了刑事判例是司法解释中不可缺少的元素,首先在英美法系中它是一种判决先例,其次在大陆法系中它是一种"准司法解释";尤其在两大法系趋于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制定法在逐渐地普及和超越判例法,而判例法又在渗透和融合进制定法;在我国,刑事判例不仅应当成为一种"准司法解释",且应当逐渐规范并具有合法既判力和普遍约束力,也即成为一种正式司法解释,以弥补制定法包括司法解释从大概念到小概念的不足。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65-76,共12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