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选举是民主的本质"这一流行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它存在解释力弱的问题,也即它只能解释现代西方社会中的代议民主,无法解释古希腊时期的直接民主,以及其他非代议的民主形式;同时,在实践中它会成为排斥民主形式创新、阻塞民主发展道路的一种有害工具。一个较为完备的民主定义应该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它要有足够的解释力,也即用它的定义能够说明人类历史上的各种民主形式;第二,它要反映人们对它的合理期待或理想(与现实相对),以便能够为超越现有的民主形式使自身不断发展提供空间;第三,它要能够把那些打着民主的旗号实则违背民主精神的政治体制排除在外,以免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依照这些要求,民主的定义应该是公民通过自治或参与处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此来看,选举民主只是一种弱意义的民主,而协商民主,也即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讨论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并不是选举民主的补充,而是民主发展的一个更高形态。
出处
《政治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8-26,共9页
CASS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