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物致害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动物危险行为的实现,分为发挥机械作用的动物、看到动物而受到惊吓、在人驱使下的动物行为以及动物的自然行为四类情形。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将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置于动物保有人概念之下,其必须具备"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和"对动物的支配力"这两个要素。动物饲养人为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其可以证明上述两种要素移转给动物管理人而免责。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93-108,共16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现代侵权法中危险责任的理论构成"(项目号09SFB3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