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恐怖活动犯罪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国内国际立法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做了特别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反恐立法关于恐怖活动的界定不足以区别确定恐怖活动犯罪,影响了反恐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差别只存在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恐怖活动人员意图以非法暴力手段实现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思想等目标是恐怖活动的关键特征,应在立法上得到确认。我国在《反恐怖法》上定义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犯罪时,应明确规定"意图以非法暴力手段实现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思想等的目标"这一特别主观要件要素。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09-117,共9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球化信息化社会环境中的新型恐怖活动及其整体法律对策研究”(项目号13AFX010)
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重大项目“网络恐怖活动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号MJ2012A01)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重点项目“中国反恐怖活动立法研究”(项目号FZFZYJ2012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