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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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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扩大至全国 最近,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通知》决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肯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出处 《商业会计》 2014年第21期4-5,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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