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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抓好气瓶充装站的安全管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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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9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新规程明确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清。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作者 李训仁
机构地区 湖南省劳动厅
出处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1991年第5期7-8,共2页 China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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