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内河船舶将不能从事沿海涉水工程 被引量:2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沿海涉水工程辅助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除受水文地理条件和施工方式与工艺限制必须使用内河船舶外,凡沿海涉水工程建设应优先使用海船,以保证沿海涉水工程辅助船舶的安全。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凡在我国沿海水域内从事采砂、运砂(泥)、吹砂(泥)、砂石料转驳、堆放设备和物料等工程辅助作业的船舶,应符合沿海涉水工程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条件,持有效合格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配备与沿海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水域航行相适应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V)、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电子定位装置等。内河船舶从事沿海涉水工程时,内河船舶作业水域内的航向、作业距岸不得超过10海里,且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沿海涉水工程无关的海上运输或作业;蒲式风力超过6级或浪高超过2米时,不得航行、作业;不得超载,航行区域水文气象复杂的应增加富余干舷;禁止夜航。
作者 韩立文
出处 《港口经济》 2014年第11期63-63,共1页 Port Econom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