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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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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财会学习》 2014年第10期8-8,共1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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