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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股随岗变原则可设强制退出机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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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依据股随岗变章程条款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并退出公司时,离职股东拒绝转让股权,仍以股东身份要求享受股东分红权,即产生纠纷。司法处理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是:尊重公司内部自治,保护股东财产权益,创新股东退出机制,合理评定股权价格。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2期42-46,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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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7

  • 1毛万熙:“张毅首次布局国资改革:明年研究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载2013年12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
  • 2索寒雪:"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职工持股明全启动试点",载2014年5月26日《中国经营报》.
  • 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二初字第897号.
  • 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642号.
  • 5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民初字第700号.
  • 6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终字第697号.
  • 72004年滕某诉常熟某医药公司强制转让股权无效案,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2006)常民二初字第335号.
  • 82007年股东诉请确认江苏大丰某建材公司修改章程条款无效案,吴晓峰:"江苏大丰丰鹿建材公司转让股权案小股东二审胜诉",载2007年5月27日《法制日报》.
  • 92006年张桌诉请确认常州桌房产公司修改章程强制回购离职股东股权的内容无效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6)天民二初字第338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二终字第313号.
  • 102007年宋某诉山东某化工机械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烟台市莱州市人民法院(2007)莱州民二初字第431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烟商二终字第15号.

二级参考文献57

共引文献93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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