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征信体系建构是维护金融秩序、优化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程。征信既需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的相对便捷,又应注重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安全,达致信息主体、社会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三方的权益平衡。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不明,收集方式单一,对信息使用的约束不严,不良信息保存期较短,缺乏对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应遵循合法、明示、保密等基本原则,制定《金融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地位,优化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监管等具体制度,加强外部监督,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安全,拓宽信息主体的非诉讼救济渠道。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74-78,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我国民间集资的合法化界限及路径选择”(项目编号12YJC820135)
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标准及其监管研究:基于四川省的实证分析”(项目编号SC14C010)
四川省哲学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项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规制的调研”(项目编号12CFL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