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是"2+N"模式,"2"是指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主体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N"是指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借鉴美国"市场主导、社团协作"模式、日本"保护司"模式,我国参与模式的发展方向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模式。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01-104,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研究”(批准号12BFX046)
2011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转型时期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1YBB005)
2011年度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研究”(编号11A002)
2012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机制研究”(批准编号12SFB2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