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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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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4年第11期31-31,共1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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