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外资法围绕行政审批构建。关于外资合同的效力,传统的裁判标准是:合同未经批准一律无效,已获批准当然有效。行政审批只是外资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行政审查不能取代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外资审批只能赋予合同推定的而非确定的有效性。合同有效性审查是法院不得怠于行使的司法权力。外资纠纷司法解释协调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体现了正确的司法理念。外资法正在酝酿重大变革,其对外资纠纷裁判必将产生实质性影响。
出处
《中国经贸》
2014年第17期77-8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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