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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有期徒刑15年和无期徒刑间的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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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刑”一节中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也就是说,理论上,在没有数罪并罚的案件中,如果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减刑后其实际服刑7年半即可能获释。但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则至少服刑13年才可以获释。因而,在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无期徒刑之间,实际服刑时间存在巨大空当。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4年第23期60-60,共1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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