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此结束了我国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于法无据的现状,彰显了我国法制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某些内容的重合,但在适用条件、适用对象与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准确地把握其适用条件。即使法条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条件,立法缺陷也容易导致适用困境,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10期130-134,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浙江省法学会2013年度课题(课题编号:2013NC42)。课题组成员为:王小刚(课题组负责人)
王韵俊
朱乐
傅金霞
张方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