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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定义与种类”条款修改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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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定义及种类"条款做了较明显的修改:分立物证与书证、增加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鉴定意见替换鉴定结论、补充了可作为证据的笔录种类,这些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进步性。但也应当看到,在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证据分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完善立法,以更好地服务于刑事诉讼。
作者 李国辉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10期148-150,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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