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其不仅危及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持续的、潜在的破坏。而当前,环境侵权中传统的同质赔偿制度不但不能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有效恢复,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遏止恶意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此,笔者从同质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入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功能进行多维解读,在借鉴英美等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进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架构,以期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价值功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最大发挥,实现实质正义。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1期28-3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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