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因行政执法不当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必然涉及生态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在我国生态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被告强势、原告弱势、法院尴尬,整个诉讼格局与诉讼法的"三角形"程序构造不相称。原告起诉难,被告采取各种方式干预司法,法院受理难、裁判难。本文通过对被告、原告、法院这三个关键的诉讼主体地位的解读、分析与重新确立,为构建科学合法合理的生态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1期37-4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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