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卡关系属借款合同关系。信用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一般在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约定发生信用卡法律纠纷,该地址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法律文书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诉讼前的约定,有不认可约定效力、认可约定效力、有保留地认可约定效力之分歧。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送达后果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应当在认可其效力的前提下,按法定顺序穷尽各种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及时作出裁判。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1期58-6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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