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一系列难题,如调查内容粗疏不明,调查报告的性质没有明确,缺乏适当的调查主体,影响了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结合实践,在分析制度适用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看法。调查范围方面,基于青少年人格与犯罪的关联,提出围绕人格评估这一核心,区分不同案件类型确定调查重点。设计客观评价加主观评价的考量方法,明确对调查事项的考量标准。调查报告的性质方面,基于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必要,提出调查报告属于量刑证据,但为了尽可能避免因人格评价的误差影响裁判公正,只能作为刑罚轻缓化的证据。调查主体方面,基于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发展现状,指出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的优势,并在分析该制度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尝试之基础上,提出选任具备相关资质的专门调查人员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愿景。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1期67-7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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