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家辅助人的确立与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澄清鉴定意见的异议,也有助于协助法官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的瑕疵或者错误,保障专业问题获得正确的认识,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然而,从诉讼程序之现实可操作性出发,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仅具有宣示性的意义,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要求、适用条件、诉讼地位、意见效力等一系列制度性规范均未作出明确安排。为进一步明晰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地位及相对应制度的预设功能,本文从理论层面上对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进行解析,并结合立法缺失,从不同方面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行使路径和具体方案提出完善建议,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家辅助人在专业型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1期101-10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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