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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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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中常见的误解情形 (一)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中只要被处罚过,就不能再处罚,再处罚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部分违法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批多占、不批就占、边批边占,甚至有的违法者在被处罚后仍继续违法占用林地。当受到再查处时,常认为:我已经被处罚过了,再处罚我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理。
作者 袁其委
出处 《云南林业》 2014年第6期63-63,共1页 Yunnan Fore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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