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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规制模式的转换及其立法选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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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有的网络规制模式是压力型整治模式,政府基于压力在一定时期内对网络空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该模式在绩效、民意与合法性三个层面都存在现实困境。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规制模式趋向回应型合作规制模式,让多元主体参与到网络规制中,通过制度上的合作,在法律框架下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共同目标。网络立法是网络规制的前提,在回应型合作规制模式下应健全网络立法体系,确保规范体系统一;变革网络立法模式,适应网络社会发展;提高网络立法技术,确保网络规制实效。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55-62,共8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和比较法视角下的互联网监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AFX00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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