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一直被看作规制平行进口的最主要依据,因为它与地域性原则的关系存有争议,所以其对平行进口的规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争论。权利穷竭原则只是限制知识产权的一种方式,与平行进口不能等同,也并非后者的理论基础。对于平行进口,在政策和法律层面都不宜通过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一刀切地明确态度,而应当区分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政策,根据不同类型平行进口所引发的利益冲突适用不同依据进行法律规制。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63-69,共7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贸易便利化要求下自贸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研究"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促进文化贸易与保护传统知识协调法律机制研究"(13YS091)阶段性成果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国际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2011M50056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