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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代表约见权 增强履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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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规定体现了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能够依法行使代表的约见权利。
作者 沈彦科
出处 《新疆人大》 2014年第12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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