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经历了从权利被漠视的"诉讼参与人"到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的历史过程。然而,纵观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发展,我们却不难看出,从1979《刑事诉讼法》到1996《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理想与现实"的困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被害人尴尬的"当事人"地位——既不完全又不完整的"当事人",仍然延续1996《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在进一步构建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之际,不断探索被害人地位的理性界定,走平衡各方利益的再探索之路。
出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52-55,共4页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基金
2013年度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课题"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地位的重新界定"(课题编号:SQ131003)阶段性成果